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040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798號
假扣押事件,
聲請人即債務
人聲請命相對人即
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相對人(即債權人)為保全對於聲請人(即債務
人)金錢債權請求之
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,業
已於民國96年8月28日提起訴訟,有本院
依職權調閱之96年
度北簡調字第2123號卷宗
可參,是相對人並無
迄未起訴之情
形,故聲請人
上開聲請,
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
定不符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呂欣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