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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全聲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全聲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,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,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,即無必要。 二、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報酬債權, 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860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並聲請 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2699號執行之,相對人就其聲請保 全之債權,已於96年7月4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 院核發96年度促字27116號支付命令,而因聲請人對該支付 命令異議,又經本院分96年度北勞小調字第107號案審理中 中,此經本院閱卷假扣押案卷、執行案卷及向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明屬實,並有該支付命令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,相對人既就假扣押本案提起訴訟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一 定期間內提起訴訟,即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謝梅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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