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042號
聲 請 人 丙○○
乙○○
甲○○
相 對 人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張榕枝會計師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,檢查華國
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會計年度至民國九十五會計年度
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繼續一年以上,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
,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丙○○、乙○○、甲○○為持有
相對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華國大飯店公司)已
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,因相對人先前曾以財務困難,
然有重生之可能,聲請
鈞院准予重整,經鈞院裁裁定
駁回,
嗣債權銀行對相對人之債權即由英業達公司董事長葉國一以
「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」及「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」之名義買下,而該二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葉力誠及葉力銓
,該二人
乃葉國一之子。又依民國96年2月1日「財訊」之採
訪報導,相對人公司總經理廖裕輝稱「去年如果不計應付利
息,我們獲利1 億元,情況已經好轉。葉老闆暫不收利息,
我很感謝,不過今年要開始付利息給葉董…,」,然相對人
於96年6 月22日召開96年度股東常會,其議事手冊卻記載「
九十五年度台北華國大飯店營業收入為410,164 仟元,較九
十四年度營收414,955仟元,降1%,營業成本為167,377仟元
…,營業費用為239,464仟元,營業利益3,323仟元,…,『
營業外支出及損失』為309,770仟元,稅前純損為296,427仟
元…,主因是住房率降低4.4%,又因利息及
違約金巨額提列
,業外損失龐大。」,換言之,95年度相對人之營業收入雖
達4億1千萬餘元,最終財務報告卻仍虧損2億9千餘元,由
上
開財訊報導及議事手冊之資料相比對,二者僅間隔4 個月左
右,但就95年度之相對人營運狀況卻差距如此之大,兩者內
容
顯有矛盾;更重要者,依議事手冊第22頁之損益表
所載,
相對人95年度之營業外支出及損失高達309,770 仟元,股東
卻完全無法知其實質內容為何,則議事手冊所揭示之各項財
務報表其內容之真實性豈
非無疑?再者,上開96年度股東常
會,訂於當日上午9 時召開,聲請人約於9:15到場,竟已散
會,當日之報告事項、承認事項、討論事項、臨時動議等所
有議程在短短15分鐘不到的時間內就全部完成,以相對人負
債狀況,竟未對股東詳細說明現今經營與虧損情形及將來彌
補虧損之計劃,而董事長及總經理更未到場主持會議,則不
免讓人懷疑相對人是否因帳務不清,
惟恐股東提出質疑,遂
僅由副總經理主持會議並火速於十餘分鐘將股東常會結束,
為明瞭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並維護少數股東之權
益,
爰聲請選派檢查人查核相對人公司91至95會計年度之業
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,並提出相對人96年度股東常會出度
通知書、議事手冊、財訊報導摘要等件為證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等主張其為華國大飯店公司繼續1 年以上
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財
訊報導摘要、96年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、華國大飯店公司96
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為證,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,應予
准許。經本院
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
適當之會計
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,經該會推薦張榕枝會計
師(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,設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4樓
)輪辦本件檢查業務,有該會97年1月23日北市會字第09700
34號函
可稽,本院審酌張榕枝為會計師,對於公司業務、帳
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
予以檢查,當亦能適時維護
、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,認
洵屬適當,爰依公司法
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,選派會計師張榕枝為檢查人,檢查相
對人91至95會計年度公司業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