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19號
聲 請 人 沈國俊即錩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錩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
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錩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
存10年;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
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
。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:伊為錩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而
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,並已將清算
期間內收支表、損益
表呈送本院在案,經徵得該公司董事會之同意,為此聲請指
定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
等情,
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、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、保管人同意
書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 6 至 7 頁、第 13 頁、第 17 頁
)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 95 年度司字第 1069 號呈報
清算人卷宗
查核屬實。是聲請人本件聲請,
核與公司法第33
2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聲明不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