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395號
聲 請 人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非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乙○○間請求
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正確之相對人係龍台營造「股份有限公司」或龍台營造「有
限公司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林秀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