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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594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59415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(E-Cash & Paylite Financi       ng Inc)             ani 法定代理人 甲00000000       )             ani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乙0000000(MIRALUNA JAGOCOY ROXAS)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 之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0000000(MIRALUNA JAGOCOY ROXAS) 發本票裁定因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,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相對人乙0000000( MIRALUNA JAGOCOY ROXAS)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( 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 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),該裁定於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十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十九日陳報勞動契約一紙,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, 與逾期未補正同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林秀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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