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417號
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(E-Cash & Paylite Financi
ng Inc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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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甲0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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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乙○○○○○○(ROSEMARIE MARCOLETA
SUYOM) 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乙○○○○○○(ROSEMARIE MARCOLETA SUYOM) 現
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(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
主管
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
證明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周素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