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867號
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銥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甲○○間請求
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。
二、請釋明對甲○○個人是否為
本件之相對人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周素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