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0118號
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號2樓
相 對 人 乙○○
號2樓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
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
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,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
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二紙,利息
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,付款地在台北市,並
免
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
,其餘金額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二紙,聲請裁定就
上開
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96年度票字第60118 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請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到
期 日│利息起算日│利率(百分之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甲○○ │100,000元 │100,000元 │92年7月14日 │96年7月9日│96年7月9日│12%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甲○○、乙○○│580,000元 │312,789元 │93年8月5日 │96年7月9日│96年7月9日│3.33%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一、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鄭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