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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16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1654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,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,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 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秀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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