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1654號
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非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就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
費,查
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,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
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黃秀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