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26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2676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4樓 相 對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三.七八、百分之五.七八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二紙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.七八、百分之五.七八 計算,付款地在台北市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於到期後 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,其餘金額未獲付款,為此提 出本票二紙,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票字第6267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請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   票    日│提    示   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利率(百分之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340,000元 │266,933元 │94年11月24日 │96年8月30日 │96年8月30日 │3.78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480,000元 │381,696元 │94年11月24日 │96年8月29日 │96年8月29日 │5.78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孫志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