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2695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非訟代理人 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
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秀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