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388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戊○○
非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鋒炘實業有限公司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
○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鋒炘(香港)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(請附中譯
本)。
二、鋒炘(香港)實業有限公司正確之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
。
三、相對人丙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○之最新戶謄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