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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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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33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338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 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鋒炘實業有限公司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 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鋒炘(香港)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(請附中譯   本)。 二、鋒炘(香港)實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  。 三、相對人丙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○之最新戶謄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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