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36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3625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尚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妙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