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674號
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戊○○
非訟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庚○○、丁○○、己○○、丙○○、甲00000
00000000000 0000000 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甲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之中文譯名。
二、
系爭本票有無提示?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(本票未載到
期日
者,雖視為見票即付,
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
準用第66條之規
定,見票即付之本票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故未載到期日者
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)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應自提
示日起算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秀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