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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45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4547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丙○○、甲○○、威馳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,請提出相對人丙○○、甲○○之   最新戶謄資料(記事欄勿省略)及相對人威馳汽車有限公司   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素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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