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556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丙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樓
相 對 人 丁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
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
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
之本票五紙,利息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,付款地未載,並
免
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
本票五紙,聲請裁定就
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
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除到
期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,聲請人無
請求權,應
予駁回外,其餘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
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96年度票字第6455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 │到期日(即利息起算日)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96年4月15日 │2,000,000元 │96年8月30日 │TH0000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96年4月15日 │1,000,000元 │96年8月30日 │TH0000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96年4月15日 │1,500,000元 │96年8月30日 │TH0000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4 │96年4月15日 │1,500,000元 │96年8月30日 │TH0000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5 │96年4月15日 │240,000元 │96年8月30日 │TH0000000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一、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孫志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