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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45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4597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大 企業社、郭松淇、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相對人大 企業社之正確名稱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   證影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素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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