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597號
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大 企業社、郭松淇、甲○○間請求
本票裁
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相對人大 企業社之正確名稱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
證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周素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