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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46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46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丙○○○(UCU ROSMAWATI) 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丙○○○(UCU ROSMAWATI) 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   達處所(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   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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