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649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非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丙○○○○(HENGGAL GUMILANG)間請求
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丙○○○○(HENGGAL GUMILANG)現於我國境內之應
受送達處所(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
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
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沈錫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