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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47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477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乙○○○○(NUNUNG NUR AENAH)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乙○○○○(NUNUNG NUR AENAH)現於我國境內之應   受送達處所(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   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錫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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