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902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非訟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丁○○
樓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
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
均至清償日止,各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
之本票二紙,利息各如附表所示計算,付款地在台北市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
外,其餘金額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二紙,聲請裁定就
上
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除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之本票,於到
期日前之利息,聲請人無
請求權,應予駁回外,其餘聲請
核
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96年度票字第64902 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請求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利率(百分之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,540,000元 │1,402,686元 │94年4月11日 │96年9月14日 │96年9月14日 │3.3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260,000元 │237,548元 │94年4月11日 │96年9月14日 │96年7月15日 │4.26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一、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沈銘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