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948號
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漢祥即祥豪汽車零件商行間請求
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提出祥豪汽車零件商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鄭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