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50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503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、丙○○○、乙 ○○、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。 二、請釋明正確利息計算期間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素芸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