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5037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○○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、丙○○○、乙
○○、甲○○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利息計算
期間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素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