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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5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5124號 聲 請 人 卓越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相對人中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人,聲請人對 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該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黃秀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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