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5124號
聲 請 人 卓越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對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
相對人中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非發票人,聲請人對
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該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
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秀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