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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5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538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訟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,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,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一紙,利息按如附表所示計算,付款地在台北市,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,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, 其餘金額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就上開金 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票字第653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請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   票    日│提    示   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利率(百分之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8,500,000元 │241,793元 │96年1月16日 │96年5月1日 │96年5月1日 │3.49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8,250,000元 │ │ │ │2.99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麗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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