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95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被
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12日
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4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96
年8月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96
年8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雖上訴人
聲請訴訟
救助,然業經本院96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,
嗣告
確定,故上訴人仍應遵限繳納裁判費,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
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翁昭蓉
法 官 陶亞琴
法 官 吳佳薇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