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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○       乙○○ 兼上列二人 之 代理人 甲○○  住臺北市 上列聲請人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丁○○(男,民國00年0 月0 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住所:臺北市○○ 街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)於民國96年5 月16日死亡,附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凡被繼承人丁○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,逾期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家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俐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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