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3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乙○○
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
繼承人丙○
、
民國96年6月16日死亡,開具
,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
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
債權,如不為報
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
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逾期視為撤回
中 華 民 國 96
家事法庭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中 華 民 國 96
書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