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60號
聲 請 人 辛○
戊○○
丙○○
庚○○
己○○
甲○○
共同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
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
二、聲請人之印鑑證明。
三、被
繼承人丁○○之父母羅區壽、羅曾德妹死亡之證明文件(
如: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)。
四、
本件聯絡人:福股
書記官廖素芳(聯絡電話0000-0000分機
211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