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21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
繼承人甲○○(女,民國00年0 月00
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
住所:臺北市○○
街○ 段○○號2 樓)於民國96年6 月8 日死亡,附具
遺產清冊陳報
本院,聲請
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
凡被繼承人甲○○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
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
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新聞紙
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,逾期視為撤回
公示催告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鍾 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麗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