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37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對被
繼承人乙○○聲明
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法院作業進行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(一)完整之
繼承系統表(含配偶、第一順位
繼承人之
直系血親
卑親屬、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、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
姊妹、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),並陳明其存亡情形。
(二)與
聲請狀相符之印鑑證明,以表明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。
二、
本件聯絡人:靜股
書記官黃世昌(聯絡電話0000-0000 分機
216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黃世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