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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主 文 一、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9年00月00日生、身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○○○巷○○○號3樓)於民國96年8月8日死亡,附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凡被繼承人乙○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,逾 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,並提出有關文件。上開陸個月期間, 如有必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 五、聲請費用由乙○○遺產負擔(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參照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巫玉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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