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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拋棄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264號   聲 請 人 乙○○   聲 請 人 戊○○○   聲 請 人 丙○○   聲 請 人 丁○○   被繼承人  甲○               樓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明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、第 2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甲○係於民國93年1月4日死亡 ,聲明人即拋棄繼承人遲至96年9月3日始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權,顯逾二個月之期限,其聲明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 。 三、訟事件法第21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 日 書記官 尹遜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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