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82號
聲 請 人 丁○○
丙○○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對被
繼承人甲○○○聲明
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法院作業進行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(一)完整
繼承系統表(含配偶、第一順位
繼承人之
直系血親卑
親屬、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、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
妹、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),並陳明其存亡情形。
(二)聲請人丁○○、丙○○為被繼承人甲○○○之孫輩繼承人
,應提出被繼承人
直系血親卑親屬,而親等在前(即子輩
)已為全部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。
(三)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,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,業已通知
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(例如:
存證信函、
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
通知書收據)。
二、
本件聯絡人:靜股
書記官黃世昌(聯絡電話0000-0000 分機
216) 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世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