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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96年度繼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徐安琪 聲請人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 樓)於民國96年8月24日死亡 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凡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 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。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特此裁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           書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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