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91號
聲 請 人 徐安琪
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
繼承人甲○
樓)於民國96年8月24日死亡
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凡
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
債權,如
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
。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新聞
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特此裁
中 華 民 國 96
家事法庭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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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