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2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
繼承人乙○
、
3弄11號)於民國96年8月8
請
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
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
債權
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
權利。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
家事法庭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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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