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36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主 文
一、
聲請人因其被
繼承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
段99巷5 號2 樓)於民國96年8 月2 日死亡,附具
遺產清冊
陳報本院,聲請
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
二、凡被
繼承人乙○○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
之
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
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
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,逾
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第二項
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
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,並提出有關文件。
上開陸個月期間,
如有必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
五、聲請費用由乙○○遺產負擔(
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
參照
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巫玉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