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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拋棄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96年度繼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      丙○○       丁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乙○○之出生別為次男,是聲請人應陳明被繼承人甲   ○○是否另有其他子女,並提出該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。 二、聲請人即乙○○之胎兒之另一法定代理人陳麻衣之印鑑證明   ,或其親自到院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。 三、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父母陳萬貴、陳廖珠之死亡證明或除戶謄   本。 四、本件聯絡人:福股書記官廖素芳(聯絡電話0000-0000分機   211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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