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50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丙○○
丁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
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乙○○之出生別為次男,是聲請人應陳明被
繼承人甲
○○是否另有其他子女,並提出該子女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
二、聲請人即乙○○之胎兒之另一法定
代理人陳麻衣之印鑑證明
,或其親自到院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。
三、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父母陳萬貴、陳廖珠之死亡證明或除戶謄
本。
四、
本件聯絡人:福股
書記官廖素芳(聯絡電話0000-0000分機
211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