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02號
聲 請 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即一品排骨店
上列
當事人間96年度聲字第1602號事件,
聲請人聲請變換
提存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一六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
擔保物准以面
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
之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
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8039號
假扣押裁定,曾提供新台幣10萬元並以92年度存字第5020
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
嗣後並以94年度聲字第135號、95年
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變更提存物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
定期存單,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,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
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