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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7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○○ 相 對 人 戊○○      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○○ 相 對 人 庚○○       乙○○             之4       甲○○       丙○○       辛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 十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相對人「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8  月  3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8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陳彥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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