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3號
聲 請 人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己○○
相 對 人 戊○○
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樓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丁○○
相 對 人 庚○○
乙○○
之4
甲○○
丙○○
辛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
十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相對人「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彥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