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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9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之15       丁○○       丙○○      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丁○○、丙○○如 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查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取回其所受債權讓與,與債務 人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,有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 債務人之必要,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、戶籍不詳,致無法送 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出對於相對人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丁 ○○、丙○○之存證信函信封,其批退理由為查無此號退回 ,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,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 應予准許。對於相對人甲○○,聲請人尚未朝其戶籍地址 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弄○號(參照卷附網路列印戶籍資 料)送達,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,其聲請此部 分為無理由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書記官 陳彥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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