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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兼楊麗玉之       丁○○楊麗玉之繼      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程序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15元,及 自本裁定最後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經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649 號裁定確定,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 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元、第一審郵費新台幣170元。至 相對人乙○○辯稱: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執字第1992 號強制執行事件實施強制執行程序,以案款足額清償執行費 ,該執行費包含系爭程序費用云云,經本院調閱該強制執行 卷宗查核聲請人所受分配之案款未包含系爭程序費用,是此 抗辯難以憑採。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 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,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 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書記官 黃瓊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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