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18號
聲 請 人 丙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兼楊麗玉之
丁○○楊麗玉之繼
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確定程序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
假扣押裁定事件,經本院96年度全聲
字第226號裁定確定,其
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,經本院
調卷查明在案。是聲請人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賠償之程序費用
額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瓊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