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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439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○ 相 對 人 視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0 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「乙○○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丙○○」。 理 由 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此觀同法第239條即明。 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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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