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54號
聲 請 人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相 對 人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
當事人間請求變更
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所為之
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
聲請人住所原記載:「臺北市
○○○路3段39號2樓之1」,應更正為:「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
號2樓之1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,
上揭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亦
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