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18號
聲 請 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台北西松郵局第2097號
存證信函(如附件)通
知相對人,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之
債權讓
與聲請人,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,致原件以「查無此人」
而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退件信封、
戶
籍謄本為證,
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秀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