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57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
司)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元,
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經本院92年度
重訴字第1521號、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51號及最
高法院96年度
台上字第1373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
對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
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
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
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李淑芬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台幣)
第一審
裁判費 355,200 元
合 計 355,200 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