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3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出生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279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出生年月日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之父親於31年前曾口授伊之出生年月 日,伊於民國86年返回大陸地區,與祖輩共同研究後,再 返回臺灣確認伊之出生年月日,聲請變更伊之出生年月日 為52年9月7日等語。 二、變更、更正、撤銷或註銷登記戶籍登記,應由申請人填具 申請書並提出證明文件正本,向戶政機關為之,此觀戶籍法 施行細則第12條、第13條之規定即明。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 更出生年月日,應向戶政機關為之,法院職掌範圍內之事 項。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變更其出生年月日,於法不合,應 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吳文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