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37號
聲 請 人 瑜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查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之信函,因相對人
遷移不明,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雖曾對「臺北市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8 樓」為
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佐,
惟相對人於民國94年6 月29日
即已遷入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號3 樓之1 ,有
戶籍謄本
在卷
可按,聲請人既未向該址送達,自
難認相對人有遷移不
明之情事,故本件聲請尚與
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,
其聲請為無理由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文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