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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34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437號 聲 請 人 瑜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查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之信函,因相對人 遷移不明,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雖曾對「臺北市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8 樓」為 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相對人於民國94年6 月29日 即已遷入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號3 樓之1 ,有戶籍謄本 在卷,聲請人既未向該址送達,自難認相對人有遷移不 明之情事,故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, 其聲請為無理由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吳文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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